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稅改專欄/檢討稅捐立法 修補漏洞
作者譯者:經濟日報╱柯格鐘
出版日期:2017-08-01
 2013.08.01
【經濟日報柯格鐘】

稅捐稽徵法於今年5月份修正,從原先僅規定實質課稅原則的規範,加上對規避行為定義的明文。對於條文之增修,個人除表示支持外,仍希望財政部持續檢討相關稅制,推動填補稅捐規範漏洞之修法,並增設防杜企業規避行為條款的立法,蓋只有在每個人均誠實納稅的前提下,薪資所得者多年來因為稅制不公的犧牲,才會有意義與代價。

按稅捐規避行為係指,納稅人利用稅捐立法之不完備所產生的規範漏洞,以私法形成自由,締結立法者所未期待或預備的法律形式,讓納稅人本人或與其親近之第三人,因此獲得包括稅捐減免、遞延或合於優惠地位適用之稅捐利益的行為。由於納稅人之法律形成屬於私法自治範疇,應具備民事法律效果,但因稅捐立法者並未期待或預備其採取該等法律形式,且其行為與產生的節稅效果在稅捐法上被評價為「不當」,故被認定為「濫用」法律形成自由。從而,在不否定民事效果的前提下,單純只是否定該行為在稅捐法的效果,改以經濟實質行為決定其稅捐法律效果,稱為實質課稅原則。這是稅捐法與民事法,同屬法律位階,兩者針對同一法律行為之效果判斷,未必需要一致的主要典型。

只是,何謂稅捐立法者所未期待或預備的法律形式,是極抽象的概念,實務上不易定義,縱能定義,也無法窮盡規避行為的類型,故而,很容易發生徵納雙方究竟為節稅或避稅的爭執,乃至爭訟不休。為使法律規範的適用能明確化,實務即有必要整理目前已知規避行為之重要典型,透過解釋函令公告周知,不論是警示或教育,皆有重要意義。當然,更重要的應該是檢討稅捐立法,填補規範漏洞才是根本之道。

 

除一般規避行為外,稅捐實務尚另有基於「控制關係」所產生的規避。蓋不論是公司企業彼此間因為控制關係,特別是關係企業或其他因財務、人事或經營具有實質控制關係所產生的規避,或是股東個人或其家族對於公司,因為持股絕對控制所產生的規避,或者是以上兩種行為的綜合,例如個人股東利用絕對控制的投資公司控制被投資公司,均屬此處所稱因為「控制關係」所產生的規避。所得稅法中,關係企業間不合營業常規之「移轉訂價」行為,與股東利用公司股權移轉所產生的「隱藏性盈餘分配」,均屬此種典型。在此等規避類型中,「不當」或者「濫用」並非判斷重點,重點在於「控制關係」所產生的操縱。換言之,因為控制,所以關係企業彼此間可操縱交易價格、進行成本費用分攤,因為控制,所以股東可決定受控公司盈餘分配數額、時點與如何利用交易而進行隱藏性盈餘分配,兩者實應予區分。

(作者是成大法律系副教授,本文由中華法務會計協會提供、誠品公益基金贊助)

2013-8-1/經濟日報/A23/稅務法務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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